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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科创板设置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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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表示,《上市规则》制度设计大幅提升了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和适应性。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above.


《上市规则》对科创板上市企业设定了5套市值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交所表示,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在非财务条件方面,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等特殊治理结构的企业上市,并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在相关发行上市标准的把握上,也将考虑科创企业的特点和合理诉求。比如,为适应科创企业吸引人才、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团队稳定需求,允许企业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option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针对科创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和业务整合较为频繁的特点,放宽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营业务变化、董事和高管重大变化期限的限制。


上交所介绍,在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设计中,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重点从标准、程序和执行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一是标准更严。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在市场指标类退市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完整;在财务指标方面,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二是程序更严。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三是执行更严。科创板退市制度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


根据职责分工,上交所需要按照试点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承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职责。为此,上交所制定了《审核规则》,对审核内容、机制、方式、程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审核的衔接安排、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取消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并允许这些机构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填报不超过3档的拟申购价格。定价完成后,如发行人总市值无法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选择的上市标准,将中止发行;强化网下报价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进价格充分发现;提高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并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以强化网下机构投资者报价约束,引导各类投资者理性参与。同时,明确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保障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比例;降低网上投资者申购单位。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现行1000thigh/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thigh/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提升科创板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普惠度。二是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三是进一步发挥券商在发行承销中的作用。增强保荐机构的资本约束,强化其履职担责。为此,允许发行人保荐机构的相关子公司等主体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并设置一定的限售期。同时,为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有效监管,要求股东将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前,集中托管于保荐机构处。此外,允许科创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促进科创板新股上市后股价稳定。


《交易特别规定》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对科创板交易制度作了差异化安排。一是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二是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三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四是优化融券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善“单边市”问题。五是调整单笔申报数量、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等,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六是加强交易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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