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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千禧国际金融公司-客户交易合约

millennium
2007/08/16 16:42:47
1. 贵客户拟于本公司开立一个或以上之帐户(须经本公司之同意),而须与本公司签订个别之合约。
2. 本公司拟于每周之营业日(自周日之格林威治时间 00:00  起至周五个格林威治时间 19:30(夏季)
或 20:30(冬季)开放营业,以利贵客户得于特定之时间地点与本公司签订交易契约。本公司并不受约束 或规限以保持上述之营业时间:如本公司无法于上述之营业时间内营业,毋需对贵客户负任何赔偿责 任。

双方兹合意如下:


1.   定义及诠释
1.1       额外保证金:系指本公司视其需要而要求贵客户额外提供之保证金,俾作为交易契约之担保。 营业日:系指(ⅰ)对交易商品而言,该交易商品得于相关市场上交易之日,以及(ⅱ)对本公司
而言,其为相关交易商品之交易而营业之日。


追加保证金定限:系指附件中所订立之保证金额度或是权益比,或是其他本公司随时向贵客户要求 之比例,以让本公司得向贵客户要求追加保证金。
最高定限:系指于某特定时间点,所有未平仓契约之总额,然该总额将由本公司随时自行判定。 佣金:系指贵客户对附件中所订立之交易契约所应支付予本公司之佣金或差价,或是其他于双方签
订契约当时或之前由本公司单方指定之金额。
交易商品:系指现货金融商品以及其他由本公司决定且由本公司供以交易之交易商品。 确认函:系指用以确认交易契约条款之确认函,其格式得由本公司提供。 交易契约:系指本公司将双方所同意之契约额度的商品销售给贵客户,或是向贵客户买回此一额度
之商品时所签定的契约。


交易契约生效日:系指契约签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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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交易契约额度:系指足以签订契约之交易商品的数额,该等数额本公司得随时自行变更之。


清算定限:系指附件中所载之保证金额度或是权益比,或是其他本公司得随时向贵客户指明之比例, 以让本公司对未平仓之契约进行结算。
美元:系指美国之法定货币。 权益比:其计算公式为:(开户保证金)或(帐户余额)+/-(本公司对损/益之确认)+/-(本公
司对浮动损/益之确认)-(佣金)+/-利息+/-(调整)。


开户保证金:系指如附件所订立用来开户或是起始一份交易契约之金额,或是其他本公司所自行指 定之金额。

保证金押金:系指贵客户提供予本公司之保证金或是其他经本公司同意之资产,惟该等资产之价值 应由本公司决定之,并以担保之价额为该等资产之价值。
保证金额度或是权益比:系指占规定保证金一部份之权益,以百分比表现之。 规定保证金:系指附件中所订立之抵押品,或是本公司要求贵客户存入本公司以作为个别契约担保
之保证金额度。
追加保证金:系指贵客户应存入本公司,以达到规定保证金或是本公司所指定之其他金额。 追加保证金期限:系指介于追加保证金情况应已产生之时与实际缴纳该追加保证金额之期间,该时
段由本公司指定之。 未平仓净额:系指于某特定时点,贵客户之未平仓之交易契约的数额总和。 超额交易:系指未平仓净额超过本公司所指定的最高交易定额。

损/益:系指在某个特定时点,相对于该时点所结算之任一或全部交易契约的总获利或总损失。


1.2  除非本合约中另有约定,否则:


(a)  参照本约条文及附件即指参照本合约之条文与附件之规定;参照本合约即包含参照附件中之 条文;

(b)  复数名词应包含单数之意义,反之亦然;


(c) “人”应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是政府或政府机构。


1.3  条文之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不影响条文本身意义与效力;本约之前对双方不具拘束力。


2.   合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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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2.1    双方同意本合约之条文,双方于本合约下签署之相关契约,以及对合约条文之所有增删变更均应视 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并视为双方共同之合意。双方了解所有契约均因上开规定而视为一体,双方不 得为其他目的或以他法签订任何契约。

2.2    如本公司所提供之确认函或其他文件与本合约有所抵触,本合约之效力优先。


3.   付款及计算


3.1    所有之交易契约均应以美元现金结算,且毋需以实贷交割。


3.2    如有任何付款、合并或是抵销事宜涉及汇率之兑换,该等汇率应以本公司对该拟兑换之货币的现金 买入价格汇率(由本公司决定之)为准。

3.3    贵客户所支付之金额应为净额,不得有任何赋税或费用(以下合称“税捐”)之扣抵。如贵客户应当地法律之要求而须事先扣抵任何税捐,则(ⅰ)贵客户应通知本公司,(ⅱ)贵客户所支付予本公司之金额应加上应扣抵之税额,(ⅲ)贵客户应扣抵该等税额,以及(ⅳ)贵客户应依法将扣抵之税额交予税务或其他有权机关。如本公司因此而代贵客户支出税捐或任何费用(包含罚款、利息及费用),无论该等税捐是否合法,贵客户均应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贵客户应应本公司之要求即刻提供得以证明缴税之文件,其包含但不限于收据与通知。本款规定独立于贵客户基于本合约之其他付款义务, 且于本合约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4.   抵销


4.1    本公司得随时以其对贵客户所付之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系基于本合约或交易契约所发生者,对贵
客户对本公司基于任何文件或交易所负之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系基于本合约所发生者)主张抵销,且毋需另行通知。如贵客户迟延付款,本公司得自行自贵客户于本公司所开立之帐户中扣除该等未支付款项之全部或一部。若贵客户之某项义务无法确定,本公司得进行预估,但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并对该预估金额主张抵销;本公司应于该等义务确定时提供帐单予贵客户。

4.2    于不损及 4.1 之权利下,本公司得随时将贵客户于本公司或其分行所开立之所有或部份帐户合并或整合为一,并将贵客户对本公司所有义务予以统合,且将帐户中之债务予以彼此抵销或移转。如贵客户对本公司之债务系附有条件者,则本公司对贵客户所负之付款义务将于该等附件义务之范围内 暂予保留,直至该等条件成就为止。

4.3    本公司对于贵客户留存于本公司之帐户中或任何目的而为本公司所持有之所有资产或证券,包含为 保管或为其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而提供之担保目的储存之财物,无论贵客户系为委任人、保证人或其 他身分,本公司均得对前述财物享有担保物权。

4.4    第四条之规定并非创设担保物保权之关系,且本条之义务乃独立于抵销、帐户合并,或本公司得享 有之任何担保物权之外,不损及该等权利。

5.   保证金交易


5.1    贵客户同意遵守所有本公司所提出之与下交易指令、取消交易指令或是其他与交易商品之交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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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之交易规则、保证金规定、交易方式及时程等事项。


5.2    贵客户应依本公司之规定于本公司中存入保证金押金。未经本公司之同意,贵客户不得将任何交易 契约设定担保物权或将保证金押金、开户保证金或是额外保证金之利益予以转让。

5.3    本公司得完全以自己之决定,且毋需向贵客户提出任何说明并毋需负担任何责任,而随时得对本合约下之交易设限,包含最高定限;贵客户同意受此拘束且不超越该等限制。如贵客户超过最高定限,应即时结算超额交易之买卖;贵客户如未结算该超额交易之买卖,无论成因为何,在不损及第 7 条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下,本公司得自行决定对超额交易之买卖进行结算。

5.4    贵客户于本公司开立新帐户之前,应存入本公司所指定之最低保证金以为开户保证金。


5.5    本约签订后,双方之间如要达成交易契约,应视贵客户是否缴交本公司所指定之规定保证金而定。如贵客户未能缴纳该规定保证金,本公司得在不损及第 7  条条款权利的情况下,终止交易契约或向贵客户核发追加保证金之通知,而贵客户须于本公司所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追加的保证金。贵客户了解并同意其与本公司所达成之交易契约并不表示本公司免除贵客户之前述义务。

贵客户了解本公司得随时以已意变更规定保证金。先前之规定保证金对日后之规定保证金并无拘束 力。规定保证金之变更适用于未平仓契约,以及变更日后所产生之新交易契约。

5.6    每份未平仓契约应随时对照市场价格,以确定保证金额度。贵客户兹同意保证金额度于任何时刻应 较清算定限为高。

5.7    无论本公司断定保证金额度系符合追加定限或低于追加定限,本公司均有权向贵客户要求追加保证金;而所追加的保证金将由本公司于可执行后以书面确认之,纵使本公司未以书面进行确认,亦不影响所追加之保证金的效力。贵客户应于本公司指定之保证金追加期限内完成缴纳追加之保证金的义务,并仅能以下列二种方法为之:于本公司中存入额外保证金,以将保证金额度或权益比回复至
1,或是经由本公司之同意,对未平仓契约进行结算,以使未平仓净额降低,并将保证金额度提高至 超过追加定限。

5.8    于不损及第 7  条权利的情况下,于下列情形,本公司有权结算全部或部份之未平仓契约,以降低未平仓净额:(ⅰ)规定保证金降低至清算定限或限定之下(或是本公司所另外指定之比例);或(ⅱ)贵客户无法缴纳本公司以书面通知之应追加的保证金;或(ⅲ)本公司认为有维护其利益之需要时。

5.9    贵客户了解并同意其对于其未平仓净额应有被完全告知之权利。本公司并无义务通知贵客户此等未 平仓净额及其帐户之交易结果。惟本公司须无义务仍会试图对贵客户进行通知,特别是当有损失发 生,以及通知贵客户监控其保证金额度和/或追加保证金。

5.10  贵客户得于给予本公司书面通知后,提取其保证金帐户内之款项,本公司将于得汇款之际将款项汇 予贵客户。贵客户得提取之款项不得超过该帐户内之贷方余额减去规定保证金与本公司收受贵客户 之书面通知时,贵客户之未平仓契约之总浮动损失之总和。

5.11  贵客户对于任何基于本合约到期而未支付之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保证金押金、规定保证金、额外保 证金、佣金费用、服务费用或是任何到期而未支付之款项),应支付迟延利息(无论于判决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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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该利率系以 360 日为年度基础,依实际迟延之日数(自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止)计算应付之利息。 该迟延利息应于本公司请求时即予以支付,并每月以复利计算之。

5.12  本公司得以贵客户支付其关于各种款项(开户保证金、保证金押金、额外保证金或其他款项)之利 息。

6.   交易;指示;确认;通知


6.1      贵客户所给予本公司之指示应明确清晰,且须符合当时之商品市场的规则及习惯,以及目前或是未
来将生效之相关法令规章。贵客户同意并了解本公司对贵客户之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因政府金融法令变更所引起者。

6.2      贵客户授权本公司依贵客户当时之授权签约人之书面或口头(包含电话、会面或电传)指示行事,且本公司毋需对该授权签约人进行权限之确认。贵客户于此授权之权限对所有之交易契约以及与本合约相关之事项均为有效且有所适用,无论指示当时之情事有何变更,且无论该等指示是否有错误、误解、诈欺、模糊或有其他不当之处。

6.3      除 6.2 条之规定外,并于不损及 6.2 条权利的情况下,贵客户将接受本公司依照批示,代理贵客户 或以贵客户之名义,基于善意所采取之作为或不作为所带来之结果。

6.4      本公司得自行决定是否遵循贵客户之指示,包含于执行之前取消贵客户之交易指令之权利。


6.5      贵客户了解本公司得对双方间之对话以录音或以他法予以记录,且贵客户无条件承认其于与本合约 有关之法律行动或程序中之证据力。

6.6      每份交易契约之确认函将寄至本公司记录所显示之最新地址。贵客户应负责确认该确认函依平常之 邮政状况是否已于预定之时间送达;如未送达,应向本公司提出。

6.7      贵客户应于确认函邮戳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该确认函是否含有错误;如有错误,应指出应更正之 处,以反映双方对于交易契约之合意。贵客户如未于前述期间内向本公司发出通知,除非有明显之错 误,否则表示双方之合意无误。

6.8      除 6.2 条另有规定得以电话通知者外,所有之通知、对帐单或其他之连络事项应以传真、电传、电报邮件等书面为之或遣员送达。如系对贵客户发送者,应送至本公司记录所显示之最新地址;如系对本公司发送者,则以本公司通知者为准。本公司以邮寄方式寄送予贵客户之通知、对帐单或其他连络事项,应视于自邮戳日之隔日送达并生效;如系以传真、电传、电报或电缆传送者,则以传送当日视为送达并生效。所有由贵客户寄送予本公司之通知、对帐单或连络事项,应于本公司实际收受日方为有效。

6.9      由本公司之员工所签发或是由本公司之电脑所列印出之载有贵客户基于交易契约应支付金额之凭 证,除非有明显之错误,否则对贵客户有绝对之效力。

7.          终止


6*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7.1      如有下列情事(终约事由)之一发生: (a)      贵客户迟延付款;或
(b)      贵客户无法履行或遵守本合约之义务;或


(c)      贵客户所作之陈述或保证(包含拟制之陈述或保证)系为或被证实为于陈述或保证或被拟制之 时,有不实或有误导之情事;或

(d)      中央银行或政府机关认为贵客户或本公司于交易契约下之义务系为不法或给付不能;或


(e)      如贵客户之借款发生违约事由,且借款金额总计超过美金一元以上,而(i)未如期支付且亦未 于宽限期内支付,或(ii)根据足以证明其到期之合约或文件,而成为到期之债务;或

(f)      贵客户于特定之债务到期时无支付能力,或以书面承认其已丧失概括之支付能力,或将债务 人之利益概括移转予他人;或

(g)      贵客户如为自然人或为合伙组织,其全体成员系濒临死亡或已死亡,或该遭破产宣告或破产 声请;或变为为心神丧失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进行契约行为,或已由破产管理人或受托人 接管其主要之财产或收入;或

(h)      贵客户如为法人,其遭破产宣告,或是公司决议进行解散、清算,或是指派清算人、破产管 理人或受托人等接管其主要之财产或收入;或

(i)      贵客户之资产、权利或收入遭没收或扣押;或


(j)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不利之变更:(a)贵客户之业务、营运、财产、财务等状况,或其前景;(b)
贵客户履行本合约义务之能力;(c)本公司获得之权利或赔偿之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或


(k)      本公司于任何上述情况及条件之下,有绝对自决权顾及与保护其利益及任何交易契约之必 要;

因此,在发生任何此等情事之时,本公司得:


(i)        终止贵客户基于本合约与所有交易契约之平仓义务;


(ii)      将所有交易契约变卖或结算或做必要之处理,或是将所有交易契约之债权债务彼此抵销,无 论该等债务是否已到期;

(iii)    贵客户对于本公司基于本合约所有应付之帐款应立即缴付,毋需本公司另行通知;贵客户且 明示放弃被通知之权利。

凡依本条约终止、结算、出售、变卖处置等之交易契约,皆称为“终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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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7.2      一旦有终止事由发生时,本公司将对终止交易契约进行计算,并提供对帐单予贵客户,而该等对帐单应(a)载明该等计算之合理细节(包含相关之报价以及因亏损所应支付之数额,以及(b)明列贵客户应付款之帐户资料,以及应付款之日期(“到期日”)。该等款项,于法律所允许之范围内,应包含自到期 日起  至实际付款日之利息(详如 5.1 所载) (包括判决前后)。如该数额系为负数,则贵客户应给付该 等金额予 本公司;如该数额系为正数,则本公司应给付该等金额予贵客户。

于本条款之目的下,“亏损”系指本公司对于本合约或是一份或数份之交易终止契约,基于善意所计算出之与本合约或该交易终止契约有关之损失以及费用 (或是收益,如为此情形,则以正数表示),包含因终止、清算、取得或重新建立避险或相关之交易部位(或是收益)而产生者。亏损包含于清算、销售、变卖、处置或以他法处理交易终止契约当时或之前,所应支付却未支付费用而产生之损失与 费用(或是收益)。亏损不包含一方因第 8  条所支出之法律费用以及付现之费用。亏损应自清算、销售、变卖、处置或以他法处理本公司所指定之交易终止契约当时予以计算;如当时无法进行计算,则应于得以计算之日开始计算。

双方同意亏损系对损失之合理预估,而非违约金。


7.3      于不损及第 7.1 及 7.2 条权利的情况下,终止事由发生时,本公司基于 7.1 条对所交益终止契约所计算之数额,于法律所允许之最大范围内,应为累计之总数,并应由一方支付予他方。如有无法累计以及由一方支付之交易契约,应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彼此累计与支付,而因该等无法累计以及由一 方支付之交易契约所产生之数额,应个别支付。

7.4      贵客户兹了解其对于本公司基于第 7 条对于清算、销售、变卖、处置或以他法处理交易终止契约所计 算出之数额不得进行任何争执。

8.    赔偿


8.1    由于贵客户(或其授权之人)与本公司之间对于交易契约事项之联系包括口头、电话、电传或书面等方
式,贵客户兹同意本公司毋需对贵客户之连络过程中之错误或疏忽所产生之损失负责,并同意本公司 如因该等错失或本银行遵守贵客户之指示(包含电话指示)行为能达成或行为未能达成而遭受索赔,贵 客户应出面解决,并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失、损害或支出费用。

8.2    本公司如因终止事由之发生,或依第 7 条之规定终止合约,或因贵客户违反本合约之义务而受到损害, 贵客户须对本公司负完全之赔偿责任,包含本公司因执行其基于本合约之权利所支出之费用。

8.3    贵客户基于本合约对本公司所负之未完成赔偿责任于本合约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9.   保证


9.1    贵客户兹保证(该等担保自每个交易契约生效日起,直至本合约终止为止,均持续有效):
(a)      其有签订本合约与每份交易契约以及履行相关义务之完整权限,并已取得签订本合约与每份交易 契约以及履行相关义务所需之所有授权与同意,且保证本合约与每份交易契约均为合法且对其有
拘束力,且合约条款亦构成有效且有执行力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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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b)      其对本合约与个别交易契约之履行、交付与执行均已取得必要之授权,且未抵触任何法律或是 贵客户之其他合约义务;

(c)      其系以本人之身分,非以他人之代理人身分,签订本合约与个别之交易契约;

(d)      其有能力评估(无论是内部或是委由专家评估)每份交易契约(包含每份交易契约之适当性以 及本公司所提供之价格),并基于其判断或是专家意见签订每份交易契约;

(e)      其对于交易契约之相关事项并非依赖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员工建议(无论是书面或口头),且前 述人等亦非贵客户于交易契约相关事项之受托人或顾问;以及

(f)      其完全了解每份交易契约之条款与风险(包含商品交易与保证金交易之富于变化特性),并愿意 承担该等风险。

上述各项保证系彼此独立,并不受本合约之任何条款所限制。各项保证均正确无误,并应于本合约 期间确实遵守,并视为于每次向本公司下订单或批示均做此保证。

9.2      贵客户同意于下列情事发生时,或知悉其发生时,即刻向本公司提出通知:


(i)        其将普遍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以书面承认其已支付能力;


(ii)      其将资产普遍移转与债权人;或是


(ⅲ) 贵客户如为自然人或是合伙事业,其将遭受破产宣告,或是其将为其财产、收入或义务指定 破产管理人或是受托人;或是贵客户如为法人,其亦将受破产宣告,或将决议结束营业或解散 公司,或是将为其财产、收入或义务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是受托人。
10.   一般条款


10.1      贵客户同意无论于交易契约签订之前或之后,本公司得向其请求给付交易契约之佣金,其金额由
本公司订定之,以及基于交易契约而生之利息、保管费或其他费用,该等金额亦由本公司订定之。


10.2        本公司毋需对因其无法掌控之事件所导致之对本合约或任何交易契约之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负责该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风暴、不可抗力事件、暴动、罢工、停工、战争、地方或国际政府之控制、管制或禁止、设备之技术上故障、停电、封锁或其他事由,国际或地方市场之关闭,或有其他影响本银行动作之事由。此外,本公司对于因其本身或第三人之产品(软体、硬体及韧体)无法正确处理、提供及/或接受日期资料以及适切地交换正确之日期资料,而对本合约或任交易何契约引起之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亦毋需负责。

10.3      如已无未平仓之交易契约,本公司可自决需否通知贵客户终止合约。

10.4      贵客户如基于本合约而有给付本公司或其授权之人(本公司须以书面进行通知)金钱或是资产之 义务,贵客户应将该等款项直接支付予本公司。贵客户了解如其将款项支付予非本公司所授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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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之风险与责任。贵客户须待本公司确实收到该等款项(如为记帐方式,须记 帐之数目等同于该等数额,方视为收到)且足以完全为本公司所运用时,方视为清偿完毕。


10.5      贵客户无条件授权本公司得为本合约之目的或是与本合约或交易契约有关事项之需要,将本公司 认为适当之资讯揭露予第三人知悉。

10.6      本合约对于本公司、贵客户,以及其继受人或是代表人均有拘束力,惟贵客户不得移转其于本合 约下之权利或利益予第三人,但本公司则得以将其基于本合约下之权利或利益予第三人。

10.7      对于本合约或交易契约之增删变更或是对任何条款之弃权均需以书面为之,并须经本公司之签署方为有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合约或交易契约之条款进行增删变更,且毋需给予贵客户事前之通知;该等增删变更应于本公司指定之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得(但非义务)将该等变更之条款寄送予贵客户以为贵客户之记录存档之用,且该等条款对贵客户有拘束力。

10.8      纵本公司对于其于本合约或交易契约下之权利不予或迟于行使,对于该等权利不生任何影响,且 亦不影响日后之行使。本合约下之权利与赔偿乃为累计且不排除法律所提供之权利与赔偿。

10.9      本合约之任何条文如于某个国家被认为抵触禁止规定或无法执行,对于其他条款应无影响,且亦 不影响该等条款于其他国家之效力与执行力。

10.10    时间系个别交易契约与本合约下之义务的重要因素。


11.          准据法与管辖


11.1    本合约与交易契约之准据法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法律。


11.2    贵客户同意于法律所允许之最大范围内,对其自身或其营收与资产放弃诉讼审判权、法院管辖权、请求履行特定义务之禁制令或财产或抵押物之回复之免除(无论于裁判确定前或后),或是对于其他对其自身或其营收与资产有关之确定判决之执行等之豁免权;贵客户并同意不行使该等豁免权。

11.3    贵客户无条件同意对于因本合约而起或与本合约有关之争议,以印尼之法院为管辖法院,然本公司 有权于其他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争讼。



电子交易重要事项


1)          贵客户需保密其本身之电子交易系统密码,无论任何人获知并利用贵客户之密码进行电子交易,贵 客户须对其交易所带来之亏损及风险承担一切责任。

2)          贵客户所有交易均需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任何交易在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均不能修改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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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诠释意义均以英文原本为依据

3)    如贵客户授权委托人代表贵客户进行电子交易,贵客户必需承担其委托人进行之交易及/或操作误 失所引起之亏损及风险。

4)    贵客户应了解及明白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一切交易指令,确认与结算皆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本公司可以但无必要另发函件送呈贵客户。因此,本合约第 6 项部分条款有关确认函与对帐单之传 达并不一定适用于电子交易系统帐户,在不损及第 6 条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下,本公司有理由相信贵客户随时能够从交易系统上查阅及获得一切有关贵客户的交易、确认与结算资料。本公司毋需保证、确定或负责贵客户有否查阅或知悉贵客户的交易帐状况。



风险揭露说明书



本说明书旨在提示您商品交易之损失风险可能甚钜。您应该详细考虑等交易对于您的财务状 况与投资目的是否适合。在您考虑之同时,您应注意:



1)       您投注于取得或维持市场上帐户只保证金或其他资金可能会遭到完全之亏损。如 市场变为不利,您将被通知补足额外之保证金以维护您的帐户操作,或者我们将 自行平仓,而您须为您帐户中金额不足所造成之结果负责。


2)       于若干市场环境中,有时要清算某个帐户系其为困难或不可能。下达存订单时, 例如停止损失委托或限价停止订单,并无法将你的损失险所在您所预定指数额, 因为市场环境可能会让该订单无法执行。

3)       “差价套戥”或“交叉对冲”并不会比单纯的“多头”或“空头”部位之风险小。


4)       商品交保证金交易经常用到之高度财务杠杆操作,可能因小额的法定保证金而对 您产生不利。财务杠杆之使用可能带来大量的损失,也可能产生大量之收益。



上开之简短说明并无法完全揭露所有关于投资市场之风险。本公司对上述说明不负任何责 任。在您进行商品保证金交易之前,应详加充实相关之知识,或向相关人仕查询。

签字

本人/本公司承认已收到风险揭露说明书,并了解其内容。


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千禧国际中文网站:http://www.mdicorp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