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生活: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是国务院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方式,反映了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特点。行政措施,是指国务院为执行宪法、法律和履行国际条约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发布的命令,是指国务院用于发布行政法规,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所采用的形式。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国务院所提议案的范围包括:法律案、预算案、任免案、条约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以及国务院职权范围内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