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评论
汇易互动

期货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7788
2020/09/27 21:54:07
       证监会正在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月2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期货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常德鹏表示,自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期货法草案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之后,证监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期货法的起草设计重点工作进行论证,提供立法参阅材料。目前证监会正在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年6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距2014年10月发布修订的版本已接近五年,是证监会多年来的重要立法工作之一。


  近年来,期货公司新增股东门槛低、股东约束弱广为诟病,对子公司的监管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也难以满足规范发展要求。此外,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以及期货行业对外开放等规定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018年12月,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表态做好股指期货恢复常态化的各项准备时指出,证监会将加快推动期货法立法,修订完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出台期货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办法。


  正式发布的《办法》在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方面将法人股东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要求从过去的3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要求其股权清晰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此外,还规定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需连续盈利,同时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高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在满足以上法人股东要求的基础上,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还需对期货公司有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在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方面有较强的优势。


  对于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要求保持不变,但增加了三年内不存在对所投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要求。


  提高股东门槛的同时,《办法》还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与期货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当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时,该类关联股东应符合上述控股股东的监管条件。多项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须在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对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监管,也是本次《办法》的重点内容。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时,最近一次的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在信息系统管理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财新网曾有详细报道。


  《办法》对境外股东作出了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在以上股东监管要求之外,还需满足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要求。同时,境外股东的期货监管机构需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


  关于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办法》指出,不得超过中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港、澳、台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2019年6月13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发表讲话时,表示将要推出9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实务举措,其中一项为持续加大期货市场的开放力度。2020年6月19日,摩根大通宣布,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将公司在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由49%增至100%。国内首家由外资全资控股的期货公司正式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