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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能否缓解融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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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13:17:40
       大幅下降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契合利率下行趋势的同时,会对信贷供给产生怎样的影响?严格的管制,可能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


       传言许久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终于靴子落地。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决定》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应该说,新的利率上限延续了此前的定价逻辑。原《规定》中确定的“司法保护区”利率上限24%,即是按照当时贷款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得出。现在贷款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作出相应修改。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撰文指出,过去僵化的24%、36%的固定司法红线,由于无法考虑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实际情况,可能在市场整体资金成本畸高之时导致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减少;本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市场利率挂钩,具有市场灵活性,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可以防止民间借贷供给的冲击,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利率的锚,另一方面是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
  但是,国内信贷市场并非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不同渠道的资金成本差异较大。从市场现状来看,民间借贷、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放贷利率普遍高于15.4%这一上限。“一刀切”的利率上限,是否真的可以达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的?对信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嵇少峰撰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大幅度压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制度设计,来迅速压降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中国当下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三大制度障碍面前,在中国疆域辽阔、地方经济金融差异过大的现实面前,在小微信用类信贷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面前,一定要保留利率的弹性,用法律规制、司法手段进行强约束,很大可能会使市场失灵、适得其反。利率不是矛盾的焦点,供给才是;限制利率是“双刃剑”,一定要审慎。


多数民间借贷利率超上限
  国内民间借贷行业一直是庞大且模糊的地带。
  一位福建地区从事大额民间借贷用于生意周转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民间借贷通常以月利标注,单位是“厘”(月利0.1%)、“分”(月利1%)、“毛”(月利10%)。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利率以这一单位计量大约在月利4到6厘;民间借贷中至亲好友之间的借贷利率约在1分5厘以下;一般贷款在2分到1毛之间,其中2分约相当于年化利率24%。如果要降低到年化15%以下,则大约相当于月利1分2厘之下。
  一位江苏地区的银行小微从业人士则对财新记者表示,借助各种话术包装和额外费用,某些跟银行合作的助贷机构的综合年化利率普遍在20%以上,有些甚至可以达到36%。即使是通过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也可能有贷款中介的存在。他告诉财新记者,某农商行的小微贷款年利率在14%到16%之间,通过民间贷款中介推荐来的客户,一般利率要高于银行利率2%到5%,“高的部分归中介,其余归银行”。
  可以看出,4倍LPR即15%左右的利率上限,低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的主流利率,而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本身也就是此次《规定》修订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表示,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但是,限制利率上限能否达到这一目的?不少行业人士对此持悲观态度。多位从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民间借贷若想规避,总会有各种办法,例如手续费、砍头息、加购保险、罚息等。
  此次最高法表示,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以及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但陈文指出,有观点认为,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可能会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而且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利率管制可能会推动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实利率更难以监控。
  此次最高法并未明示,年化利率是以年化综合成本(APR)还是内含回报率(IRR)来计算。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在民间借贷行业中,除了“砍头息”,还出现了“砍脖息”,即不在放款的时候额外收取,而是在第一期还款的时候本息中的利息较高,这样计算出来IRR会大幅高于APR。不过,在此前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判例中,仍主要使用APR口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的修改决定,还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此前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即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超过年化利率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新司法保护上限变更后,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降低,直接影响本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点。


小贷行业恐受打击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试点以来,一直未被纳入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目前看来应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根据今年7月央行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我国目前尚存小贷公司7333家,贷款余额为8841亿元。
  肖飒指出,对于纯粹的助贷机构来说,在法律上影响有限,但是对于有场景的小贷公司则可能影响深远。
  不具备持牌金融机构身份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定位,由于不具备吸储资格,其资金成本常年高居不下。“对小贷行业就是生死存亡。”一位小贷行业从业人员对财新记者表示,并以她所在的国内某头部小贷公司为例,目前资金成本在10%左右,风险成本从去年的5%上升到了今年约8%,再加上运营成本,即使是24%的放款利率,目前回报也只有3%左右。
  受影响的可能还有以网络小贷公司作为放贷主体的助贷机构。肖飒指出,若电商的消费贷放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则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巨大挑战。
  不过,新规对于此前就已经主动降低利率的互金巨头,影响较小。例如,蚂蚁的花呗借呗部分资金放款主体为其位于重庆的两家网络小贷公司,如果以借呗最为常见的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其APR口径的年化利率为14.6%;在4倍LPR之下,但如果是日利率万分之五,则APR口径的年化利率为18.25%,需要进一步降低。
  零壹研究院于百程对财新记者表示,实际上,经过近几年不断的规范和技术创新,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下行状态。以被称为民间借贷利率风向标的“温州指数”为例,2012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平稳波动或缓慢下降态势,目前利率水平整体上在10%-25%之间。
  于百程认为,可以预见,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短期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经营能力差、依靠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失去市场。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
  嵇少峰担心,这将影响信贷供给。他撰文指出,对于体制外的放贷机构如民营银行、民营持牌小贷公司,也包括无牌的民间放贷人等,统一按年化利率来限定其利率上限,并不合理,这一市场的融资多数以短、平、快为表现形式的极短期融资,其价值除了融资的金额,更多体现在便捷性及资金易得性上,如果简单地用统一的年化利率标准来管控所有的信贷产品,很容易使短期与超短期信贷产品供给不足甚至消失,或将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持牌机构影响几何
  此次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下调仅针对民间借贷,那么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是否也会受到影响?不少持牌金融机构从业人士对财新记者表达了担心:如果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5%以下,持牌机构的利率难道可以高过民间借贷?即使没有法律上的问题,是否也会有舆论争议?
  于百程认为,此次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或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
  事实上,对银行来说,即使是降低到年化15.4%以下,这一利率范围也尚可承受。一位银行从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以信用卡分期为例,即使以IRR口径计算也只在13%到15%左右。较有担忧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内共有26家消费金融公司,一位头部消金公司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以资金成本4%到7%、渠道成本5%到7%、风险损失5%到10%、固定成本3%到5%计算,即使是24%的放款利率,其利润空间也仅为1%到4%。
  一位参与立法咨询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此次调整只是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并不涉及持牌机构。事实上,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但是,引导融资利率下行是政策导向。近年来,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有六大行发挥“头雁”作用,不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余额,降低小微客户综合融资成本,已经产生了挤压中小银行生存空间、扭曲市场定价等问题。